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发展旅游业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政策;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;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、行政复议工作;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;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。
(二)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、规划,指导、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;指导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、设计开发;指导旅游度假区建设;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。
(三)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投资计划;引导全市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;研究旅游投资导向。
(四)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策划宣传和重要旅游促销活动;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;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五)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、监督管理服务质量,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;负责全市入境、出境、国内和边境旅游业务管理;承担全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、入境旅游业务和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核报批工作;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,指导各级旅游质量监督所处理游客投诉。
(六)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培训;配合自治区旅游局组织全市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认证、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及年审工作;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件建设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。
(七)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和加强调控管理;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,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,监督旅游保险实施。
(八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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