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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我和老伴膝下只有一个儿子,却不幸在3年前遭车祸身亡。所幸儿子为我们留下了一个孙子,儿媳妇再婚前,我和老伴去探望孙子,她每次都笑脸相迎。但自从去年儿媳妇再婚后,对我们老两口探望孙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,态度越来越冷淡,到后来,干脆不让我们老两口看孙子了。思孙心切,我们准备上法庭打官司,请问,儿子去世了,我们对随母生活的孙子有隔代探望权吗?
        读者 张宇
        张宇读者:
        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,仅见于《婚姻法》。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对于其他情形下的探望权,例如儿子去世后,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,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。没有规定,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,此时,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原则和精神来作出判决。你们晚年丧子,将对儿子的思念寄托在孙子身上,是情理之所在。如果不允许你们对随母生活的孙子适时探望,对你们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心理伤害,也无法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,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。而允许你们行使隔代探望权,与孙子保持往来,相互沟通,相互交流,能够增进亲情,既是对老人心灵的慰藉,也有利于孙子的身心健康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七条规定:“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”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,在儿子去世的情形下,应当赋予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。当然,隔代探望的方式与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应有所区别,应考虑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感受,在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上不可过频过长,一般情况下,可选择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适用。